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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宣教内容

2024-05-21 14:00 已围观136次 来源:风飞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理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2018年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颁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政策对老百姓和企业购买银行理财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亿元。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了一些隐性的风险和监管真空,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资管新规。并在后期陆续出台配套制度文件。

资管新政的整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的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资管新政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资管新规》和《理财办法》的适用范围:

《资管新规》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消费者委托,对受托的消费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也应参照执行。

《理财办法》适用业务和产品:《理财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理财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消费者委托,按照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消费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消费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办法》适用机构:《理财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理财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理财办法执行。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保本理财作为表内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将在过渡期内逐步退出市场。

追求保本的低风险偏好消费者可以选择存款产品。理财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将结构性存款纳入隐含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信息披露、揭示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什么是净值型理财产品?

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以份额和每份净值形式展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净值型理财产品不设预期收益率,消费者的实际收益与产品实际投资运作的净值有关,并通过产品净值增长或产品份额增加的方式体现。

净值型理财具备信息透明、定价公允、收益风险匹配的特点。

(一)信息透明:根据监管要求,净值型产品须定期公告及披露信息,消费者可以完整的了解到净值型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估值情况、收益分配方式、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不同净值型产品披露的信息有所不同,有利于消费者做出符合风险偏好的投资决策。

(二)定价公允:除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费用外,净值型产品的投资收益均通过净值增长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

(三)收益风险匹配:通过净值化管理,将资产收益、风险、市值的波动传通过产品传导给消费者,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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