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产后?
最高法和拍卖法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3、《拍卖法》第44条规定了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第(五)项就是“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该规定也说明了交付是拍卖的必备程序,不交付、实现不了使用价值的拍卖对于竞买人来说没有意义。
再看看其他兄弟省市法院的做法:
1、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8条再次重申2017年规定:省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据此,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17]217号文件第三条:“关于清空、交付要求”规定: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法院对于拍卖成交需要交付买受人的不动产,一般均应负责交付买受人。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拍卖房屋清场交付工作的意见》则直接规定:对符合清场条件的拍卖房屋,原则上清场后交付拍卖,重点为设定抵押权的住宅房屋。交拍房屋有居住人或存在租赁关系,但没有调查材料的、调查没有到位的、应清场而未清的,一局网拍组退还材料,暂缓挂拍。产权清楚、无权利负担和瑕疵的交拍房屋,不得在拍卖公告和拍品描述中标注“法院不负责清场”字样或作出类似表述。
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关于强制执行中房屋腾退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法院拍卖房屋时,原则上应当先清空后拍卖;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清空的,可先行拍卖,但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说明未予清空的原因,且必须在交付前予以清空。执行法院对于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以物抵债的房屋,应负责交付。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3条:拍卖成交的,执行法官应当督促买受人及时交付拍卖成交款。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法官应当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及时办理财产交付。
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1条: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执行法官应当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及时办理财产交付。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5条:网络司法拍卖中,执行法官履行下列职责:(十)实施拍卖标的的清场及财产交付等事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指导意见》五:执行法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九)制作并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财产交付等事项;
6、2012年8月1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第20条 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负责以下事项: (九)拍卖成交价款分配及裁定、办理标的物交付。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强制腾房的若干规定》规定:凡提交拍卖的房产,一般在提交拍卖前腾空;未腾空的,要求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腾空,至迟不得超过二个月。执行局每月至少组织两次腾房行动,时间为每月上旬的周五和下旬的周五,必要时可随时组织强制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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